关于颅内出血肌腱损伤鉴定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对颅内出血、肌腿损伤鉴定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重伤二级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此项标准的执行往往受医院住管医师的责任心和主观意识影响很大。病历记录中仅记载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对光反射迟钝,神经系统四肢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以上症状与体征与重伤二级5. 1.2h条标准相差甚远,而手术中见出血量达90m1,这种出血量应该出现严重的症状与体征,即使出血量只有2lml,也应该出现脑膜刺激征等症状,而在病历中未体现出来,随着影像技术的发展和进步,CT、MRI等技术对颅内出血定量技术日臻成孰,因此对颅内出血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参照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及相关方献,硬膜外、下出血,出血量在(幕上20m1、幕下IOml、脑内出血量5ml)以上,可以定为重伤二级;达不以上出血量,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e,定为轻伤一级。实行颅内出血定量分级标准,可以为颅内出血的检验鉴定提供客观、操作性更强的鉴定条款,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增强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肌键离断伤是一种常见性损伤,需经手术治疗,肌腿离断对功能造成一定影响,大部分需6-12月痊愈,功能恢复,部分功能恢复需要时间更长。如果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轻微伤c条,只能鉴定为轻微伤,这对伤者明显不公平;要定为轻伤,只能依据6.2、6.4条比照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这种鉴定结论容易引起复核或重新鉴定。对肌膛离断伤需手术治疗的,应该鉴定为轻伤二级。因此明确肌臆离断伤鉴定条款极为重要。
颅内出血 肌腱损伤 法医鉴定 诊断标准
张徽 刘晓贤
凤翔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陕西 凤翔 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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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