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颈髓损伤后肌力障碍重新鉴定1例分析
本例案例较为特殊,刘某外伤后肌力下降的结果,既有外伤的原因,又有自身疾病参与,既有脑挫裂伤的原因,又存在颈髓损伤的因素,同时还涉及轻度智能减退。初次鉴定未追问颈椎病史,活体检查未描述颈部手术切口瘫痕,未考虑刘某自身疾病对损伤后果的参与度,未审查外伤后住院病程记录,鉴定过程不够严谨,结论过于草率。刘某案例的两次鉴定结论相差3级,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大家思考:一是颅脑、脊髓外伤引起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全面审查移送材料。当事人因受伤就诊,既要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材料(如本案例中刘某未提供颈椎病就诊病历),又希望得到全面的赔偿(往往会提供受伤后的所有医疗票据),鉴定人在收到委托材料时,应全面审查移送材料,医疗票据能反映所有的治疗经过,活体检查时体表的手术癖痕和辅助检查能提示既往有外伤或疾病史,缺失与损害后果有关的材料,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不准确。二是如何客观地进行肢体肌力检查。颅脑、脊髓外伤的伤者,在治疗和鉴定两个不同的阶段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在住院治疗期间,伤者基于恢复健康的目的,往往都能积极配合医生的检查,病程记录和会诊记录往往能真实反映外伤后的恢复过程。而鉴定时基于获得更高赔偿的目的,伤者往往会不配合活体检查甚至伪装伤情,鉴定时初步检查的结果很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结合住院病历中肌力的恢复描述,根据积累的检查经验,排除伤者的伪装,辅以神经科专家的会诊,可以相对客观地得出肌力检查结果。三是如何处理伤者提出的智能受损问题。有报道证实,在颅脑外伤智力鉴定案例中有66.9%的伤者表现出伪装。外伤性智能障碍与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及受伤部位密切相关,额叶受损更容易引起智能障碍。目前对智能受损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测试没有统一的方法,实践中主要参考依据为:①生活自理能力;②社会交往能力;③社会适应能力;④从事职业活动能力。测试者通过与被测试者面谈问卷,从自主生活、社会化程度、工作或劳动等方面,对被测试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作出判断,分为临界、轻度、中度和重度障碍,该测试方法须建立在测试者对被测试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也属于一种主观评定法。评定智能障碍须有颅脑损伤的病理生理基础,在可能引起智能障碍的好发部位(额叶、颗叶、海马及边缘系统等)受到较严重损伤后,才应考虑作测查。综合智商IQ值、记忆商MQ值、生活自理能力和评估才能对被鉴定人的智能损伤程度作出准确判断。对于颅脑损伤的被鉴定人,一些鉴定人不论损伤基础是否严重,统一进行智能测试,往往由于被测试者夸大受伤后的表现,大都能得到伤残的结论,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例刘某重新鉴定时,鉴定人评估其颅脑损伤程度并不严重,日常生活运动能力项目评分83分,未进行智能测试,应当采信。
法医鉴定 肌力障碍 颅脑外伤 颈髓损伤
王建国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 盐城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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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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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