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单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鉴定1例
本例伤者既往体健,医学检查排除了颅内血管性疾病等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与他人纠纷的事实清楚,头部外伤明确,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度,伤后即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伴随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具有时间相关性,检查未见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改变,仅见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故应诊断为单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由于其高度醉酒,自身病理状态就构成了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f条规定“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为重伤二级,4.3.2条规定“损伤与疾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本例外伤相对较轻,酗酒后醉酒状态相对较重,故认为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依据上述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单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法医鉴定 损伤程度 病理机制
俞定羊 高建勋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侦大队 浙江 宁波 3152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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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