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腹腔积血的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本文对今年自己受理的八检案及相关法医学杂志报道的十例有关腹腔积血的检案进行分析,对该类损伤的鉴定进行一些探讨,旨在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相对科学的检验鉴定依据,减少错误鉴定的发生。首先应了解案情,及治疗方法,这是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其次应详细地分析资料,必要时找经治医生进行调查,明确伤者当时的病情,客观、科学分析:手术是否必须(腹部存在腹膜刺激征与内失血的,腹部叩诊是否存在移动性浊音或者B超显示腹腔存在大量积血或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等征象),这是进行鉴定的重要条件;第三,要确认手术探查腹腔内是否存在活动性出血或渗血,是否非手术不能终止出血,或虽然无活动性出血,但积血较大(超过500m1)这是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k款的规定鉴定为重伤二级,上述前提条件及必要条件必须具备,重要条件可作为参照。若腹腔积血量少,无明显内出血症状,腹腔穿刺少量血性液体或阴性,不经手术治疗可以自行愈合,或虽行手术探查,但未发现腹腔大量积血及活动性出血、渗血,手术中未行止血处理,应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h款规定“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构成轻伤二级。

腹腔积血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临床应用

束长宝 卢从顺

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江苏 东台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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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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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