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应用于病理性脾肿大脾破裂一例

本例伤者杨某,既往有肝硬化,出现门静脉高压,脾脏轻度癖血增大,在此基础上腹部遭受外力致脾破裂。其腹部外伤史明确,并且腹部遭受外力强大,造成脾破裂的同时,还导致周围韧带系膜及腹膜后挫伤出血。行脾脏摘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慢性脾疲血。综上所述,外力是导致其脾脏破裂的主要因素。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及5.7.2c)之规定,杨某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为上述类型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规定了一个统一的鉴定方法,有效的解决了实际鉴定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是法医临床鉴定的一大进步。

病理性脾肿大脾破裂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诊断标准

张白莹 李雪春

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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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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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