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除外之“单纯眶内壁骨折”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除外的单纯眶内壁骨折,骨折若仅限于眶内壁范围,且不伴有其他伴随症状与体征,应依照5.2.5d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骨折若不仅限于眶内壁范围,而涉及与眶底壁的移行区,或者涉及后方的视神经管,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应依照5.2.4f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骨折后遗眼球内陷,经眼球突出度测量双眼存在差异(如眼球突出度相差达0.1cm),影响容貌的,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应依照5.2.4f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若眼球内陷致突出度相差达0.2cm,则依照5.2.3g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一级,骨折后遗眼位异常、眼球运动障碍或复视等表现,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应依照5.2.4f及5.4.4d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
单纯眶内壁骨折 法医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二级
俞晓英 夏文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3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121-12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