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伤病共存眼损伤案中伤病关系的界定

被鉴定人系41岁成年男性,患有视网膜静脉周围炎,此眼部基础病变导致其双眼视力障碍。2012年6月4日事件中,被鉴定人双眼无明限外伤史,其视力障碍应系自身疾病所致,与此次事件无医学证据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双眼视力障碍不应进行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评定。眼外伤在法医检案中并非少见,损害后果常表现为视力障碍。鉴定时,应全面分析案例特点,在确定损伤的前提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即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伤残评定时,则应根据损伤在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参与度,对结果与损伤无关或不能确定的,仅说明因果关系,不做伤残等级评定。

眼损伤 伤病关系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张晓东 杨俊 唐国栋 王伯明 李永业 刘世龙

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 青海 西宁 810001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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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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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