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例非单纯性眼眶内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本文报导的一例双眼眶内壁骨折、二例复合内壁骨折均不属于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对其如何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在《新标准》中尚无明确规定。故应根据《新标准》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案例1,双侧眼眶内壁骨折,即不属于单纯性眶内壁骨折,也不属于《新标准》轻伤一级5.2.3g规定之情形: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因为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除外。故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例宜参照《新标准》5.2.4f评定为轻伤二级。案例2、3均为复合内壁骨折(单侧眼眶内壁骨折合并同侧上领骨额突线形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鼻骨位于面颅中央,介于两眼眶间,上领骨额突位于鼻部外侧,既是鼻腔外壁的组成部分,又是眼眶内壁(前端)的组成部分。当眼鼻水平遭直接暴力作用,眼眶内壁(筛骨纸板)、上领骨额突及鼻骨易形成不同复合骨折,对于上述二例复合内壁骨折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笔者认为不宜将一次外伤所致的二处骨折,分别参照《新标准》相关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而应将其视作复合损伤综合考虑,进行评定。《新标准》将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等面部复合骨折,对照5.2.4o评定为轻伤二级,正是“实事求是,全面分析,综合鉴定”鉴定原则的精神体现。故案例2/3宜参照《新标准》5.2.4o评定为轻伤二级。
非单纯性眼眶内壁骨折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临床诊断
卢刚 朱海锋 周佳川
杭州市公安局 浙江 杭州 310006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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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3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