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眶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本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作了明确规定(详见条款),应用此标准时,眶壁骨折的类型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骨折后造成眼球内陷,在评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眼眶部有明确的暴力损伤史,伤后临床确诊有眶部骨折,伴眼球内陷;2.伤后眶前及眶周软组织有肿胀、出血,眶周脂肪组织可以嵌入骨折区。眼睑、结膜下出血、水肿。若眶内出血,可伴有剧烈疼痛和眼球突出;3.X线及CT检查可显示眼眶骨折变形;4.可伴有眼睑、泪器、角膜、巩膜裂伤、眼睑下垂、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晶体脱位等并发症。测量眼球前后位置是否正常,临床上可采用Hertel突眼计测量:将突眼计的两端卡在被测者眶外缘,嘱其向前平视,从反光镜中读出两眼角膜顶点投影在标尺上的毫米数,记录为眼球突出度,并应多次测量、记录。国人眼球突出度正常平均值为12-14mm,两眼差不超过2mm。综上所述,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眼眶眶壁骨折、骨折并发症(眼球内陷)等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对鉴定人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在伤情鉴定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每个细节,坚持临床查体与辅助检查相结合,尤其是在眶壁骨折陈旧与否的问题上多加考虑,避免出现漏诊、误诊的现象,为刑事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眶壁骨折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临床诊断
祖明悦 陈德民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侦大队 辽宁 大连 11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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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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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5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