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听力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存在问题

本文研究了听力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存在问题,标准中对于耳部损伤的功能障碍情况主要以听力减退的分贝数为依据,而使用分贝,对于诈聋,法医无法排除人为因素,只能要求伤者做诱发电位声阻抗,但诱发电位声阻只能测到有无神经损伤,不能测出降低的程度,因而对听力的损伤鉴定就十分困难。鉴定的依据要以客观、准确为主,而耳部损伤所致的听力下降,目前的检测仪器主要是电测听,而电测听检测时,检测者所接受的信号是由伤者发出的,若伤者对这种检测的原理有一定的了解,则很容易伪装,使听力下降程度被扩大,故不能准确反映损伤的具体程度。有一些伤者,耳部损伤后,没有检查清楚,更没有详细的记录,错失检查时机。

听力损伤 法医学鉴定 诊断标准 致病因素

李成栋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辽宁 大连 116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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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5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