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脊柱椎体压缩性骨折与骨质疏松症的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
本文研究了外伤性脊柱椎体压缩性骨折与骨质疏松症的伤病关系法医学鉴定。现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建立在人体组织、器官健康基础上的评定标准,对于那些己经存在病变、甚至失去功能的组织、器官受到损伤,应当根据受伤的部位、伤前功能、暴力参与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运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如对于盲目患者眼球遭受损伤就不应以视力下降的程度作为损伤程度的评定依据。同理,对于骨质疏松症患者出现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也应当根据骨质疏松症的程度、外伤参与度,遭受暴力的程度、损伤结果等多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笔者认为,对外伤不明显、影像学检查显示有骨质疏松、骨密度测定骨量丢失25%以上的,其椎体强度己减弱达50%以上,这类椎体压缩骨折的伤病关系应当以疾病为主,在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只应当分析外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而不易引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做损伤程度的评定;对于有明显外伤史、影像学检查骨质疏松不明显,骨密度测定T值下降不足1.0SD,骨量丢失在25%以下的则应当比照相应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作出损伤程度评定。
外伤性脊柱椎体压缩性骨折 骨质疏松症 伤病关系 法医学鉴定
杨海雨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河南 安阳 4550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165-167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