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陈旧性骨折术后再次骨折伤病因果关系分析1例
被鉴定人周某某2004年4月30日因颈部外伤行颈前路颈5次全切除+植骨+ORION钢板内固定术。2010年3月10日X线片提示颈4^-6椎体融合术后内固定物存留,被鉴定人颈椎陈旧性损伤明确。因被鉴定人周某某于2004年4月30日外伤后行颈4^-6椎体内固定,其颈椎的生物力学特性和颈椎自身骨质将会发生变化。生物力学特性的变化包括应力分布(包括轴向、径向和环向)和应力大小的改变,如应力遮挡和应力集中效应。应力遮挡是指由于内固定物与颈椎的高弹性模量比,内固定物将分担大部分载荷,造成了颈椎中一些区域内应力减少的现象。应力集中的表现则为,内固定的颈椎近端将主要承受压应力,而内固定物外侧的颈椎主要承受张应力。颈4-”-6椎体内固定术后除造成应力分布的改变以外,颈椎的负荷(如外力作用)传导机制也会发生一系列相应改变。颈椎自身骨质的变化包括骨质丢失和骨溶解。前者是由于存在应力遮挡效应,被应力遮挡的颈椎(应力降低区)将按照Wolf定律进行重塑,导致骨质丢失等现象。后者是由于内固定螺钉固定界面组织中的磨损颗粒造成的接触区骨质溶解现象。上述骨质的变化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骨质强度下降,颈椎内固定后诸组成颈椎在受到外界暴力作用时,较之人体正常颈椎诸组成骨易发生骨折。但2010年3月10日被鉴定人周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颈椎MR工片提示其颈6骨折为新鲜骨折、颈6~7滑脱为新鲜损伤。手术探查见颈5~6小关节突处骨折,颈6棘突及椎板骨块浮动明显,颈4~5.颈6~7小关节突结构正常,但周围组织水肿。结合其致伤方式、伤后临床表现,分析认为:上述损伤应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虽被鉴定人2004年4月30日有过外伤,但颈椎术后6年,其生活基本趋于正常,也比较适应,日常生活中一般的暴力不易引起如此严重的骨折。此外,内固定之后部分节段颈椎融合,颈6椎体通常也不易发生脱位。诸多事实提示2010年3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鉴定人颈部遭受的暴力强度较大,否则难以形成如此严重的新鲜损伤。综上,分析认为:周某某2010年3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其颈椎骨折(颈6骨折、颈6~7滑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础上遭受本次外力所致,被鉴定人周某某颈6骨折、颈6~7滑脱系在其颈4~6椎体融合术的基本次外伤应为主要因素,参与度拟80%~90%为宜。最后法院采信此鉴定意见,案件顺利审结。
再次骨折 颈椎陈旧性骨折术 法医鉴定 因果关系
鲍现宝 张德宝
安徽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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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7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