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股骨头坏死因果关系鉴定1例分析

本例中,徐某从2010年5月2日外伤至9月1日X线片发现股骨头坏死仅间隔1个月,且为双侧股骨头坏死,X线片表现为双狈叮股骨头密度不均,边缘硬化,骨小梁模糊,并可见片状不规则囊性改变,提示此时的股骨头坏死已存在较长时间,与交通事故损伤缺乏时间上的关联性。另外,徐某无股骨颈骨折和髋关节脱位等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损伤性基础,也无股骨头供血动脉—内侧旋股动脉和外侧旋股动脉升支的损伤记录,虽然左股内侧肌内三根约1.5mm动脉断裂,但该三条小动脉均位于股内侧肌内,不参与股骨头的供血,而且由于损伤当日急诊即予显微修复,亦不会影响股骨头的血液供应,缺乏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损伤性病理基础。综上所述,根据徐某的交通事故损伤情况,结合股骨头坏死的病因、发病机制、诊断依据和影像学改变等特点,综合分析,认为其双侧股骨头坏死不符合创伤性股骨头坏死的特点,认定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通过本例鉴定,笔者认为对于因果关系分析鉴定,我们要根据案情特点,从病因、发病机制、诊断依据和影像学改变等特点综合分析判断,另外,在伤残评定时,一定要注意分析伤病因果关系,对损伤与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的,不宜评定伤残程度。

股骨头坏死 法医鉴定 因果关系 伤残程度

姚伟 陈东水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 浙江 金华 321017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173-175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