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治疗方式对股骨颈骨折鉴定结论的影响1例

本案例中被鉴定人的股骨颈系头下型粉碎性骨折,如采取保守治疗其股骨头坏死机率较大,该损伤经多家医院会诊意见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伤者行股骨头置换术按照标准规定就是轻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医院应考虑到病人受伤治疗后的法律因素,该女年龄大、骨折程度重,如不手术置换股骨头,肯定会坏死并诱发更严重的后遗症,手术为不得己,如坏死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2k之规定其损伤应评定为重伤,最终法医鉴定人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的规定出具了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患者所在的医院也因术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也承担了一些民事责任,当然医院的补偿也是个案。通过这一案例,笔者认为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的评定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特殊人群的股骨颈骨折,包括程度严重的骨折(粉碎性、挫裂性等)、老年人股骨颈骨折、骨质疏松的特殊病人的骨折、股骨头原部分坏死的骨折,这些骨折采取不同的治疗方式势必会对鉴定结论造成很大的差别,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方有无必要考虑鉴定的因素而放弃最佳的治疗时机也是值得商榷的,股骨头作为人体骨骼中非常重要的器官,无论是坏死还是手术置换都会给正常人以后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可以说是终身残疾,伤情评定应该充分考虑年龄的因素,身体正常的青年人股骨头无论坏死还是置换,都应评定为重伤,因为他们丧失了正常人跑、跳等比赛的功能,特殊人群股骨头骨折的情况应考虑伤老关系、伤病关系并结合愈合情况综合评定,愈合恢复良好,无功能丧失的还宜评定为轻伤。

股骨颈骨折 法医鉴定 临床治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吕登飞 刘丙伟 郭建伟

鹤壁市公安局刑科所 河南 鹤壁 4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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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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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