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长骨骨折法医学鉴定的条文冲突与适用
本文研究了四肢长骨骨折法医学鉴定的条文冲突与适用,对四肢长骨范围理解的差异引起的条文冲突最为常见,解决的方法是对涉及条文的四肢长骨根据条文体例进行限制解释,将条文中的四肢长骨先行限定为“肪骨、尺骨、挠骨、股骨、胫骨、胖骨”,则排除了其他小长骨在出现四肢长骨的条文中的适用,使得鉴定意见更加符合条文精神。在对骨折的不同理解引发的条文冲突方面,解决方案是在条文中对骨折形态进行具体限定,避免使用四肢长骨骨折这种概括性的术语,如此以来,则可使条文适用更加清晰、明了,避免条文冲突。在四肢骨折鉴定时机理解的差异引起的条文冲突方面,应明确提出伤情初查规定,允许法医鉴定工作者可以忽略伤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遵循就轻不就重的原则,在伤后及时出具伤情初查鉴定意见,仅用于公安办案、立案的紧急需要,在伤情稳定后,再选择鉴定时机进行全面鉴定。最后,在条文有歧义引发的条文冲突,只能根据条文精神出具相应的条文解释,从而消除条文歧义,避免条文冲突。
四肢长骨骨折 法医学鉴定 条文冲突 法律适用
马军 谢文江 翁凯 兰云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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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