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口唇全层裂伤条款的探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条对轻伤有如下定义:使人肢体或者容貌,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建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其中重点在“中度”二字,如果说仅唇及豁膜1.0cm以上创口即是轻伤二级,而面部4.5cm创口才是轻伤二级,那是不是说明唇红的价值远在面部皮肤之上了呢。而如果理解面部皮肤4.5cm创口或瘫痕对容貌、损害的程度是中度的最低限度的话,唇红及豁膜1.0cm以上创口无论是伤时损害程度,还是愈合后情况均达不到此最低限度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系统分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可以发现口唇全层裂伤的条款5.2.4c紧排在面颊部穿透伤条款5.2.4b之后,其实是面颊部穿透伤的面颊内外创口直接开放连接的特殊损伤类型,而将唇红理解为皮肤则是推翻了此标准的立法原意。综上所述,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口唇全层裂伤条款的认识应归纳为口唇全层裂伤是指皮肤、肌、豁膜的全层裂伤,皮肤创口或疲痕指的是唇红缘以外的皮肤(白唇),不包括唇红(红唇)。
口唇全层裂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 解剖结构
康宁 徐彬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河北 唐山 063000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河北 唐山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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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