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探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1、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实行审判中的公开、公正原则。在控辩式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与之相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鉴定结论的查证是法官采纳的前提,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基础,同时也是鉴定结论可采性的基础,有助于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2、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减少讼累,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对鉴定结论作出的理由、方法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可以使当事人消除异议,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3、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规范了鉴定人的行为。鉴定结论具有其它证据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强奸案的鉴定,是审判机关裁决的直接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现象。有研究者对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还不到2%的结论。其原因如下:1、受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模式的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过来,仍沿用过去的模式,一般都是在庭下审查鉴定结论或征询鉴定人的意见。法院过度信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别和判断,非经质证不可采信。需要鉴定的都是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人无法直接做出判断,因此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其进行科学解释。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不健全首先,司法鉴定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权无保障。当遇到当事人打击报复时,如何保障司法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财产不受损失都是司法鉴定人所顾虑的问题。其次,司法鉴定人的经济权无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只规定了民事案件中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未涉及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人补偿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给予了适当关注,但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当不能及时支付时应由谁垫付等,法律至今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这有可能增加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成本,必然会使其产生“惰性”3、鉴定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鉴定人能解决鉴定问题,却往往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鉴定人出于庭上交战的未知往往惧怕出庭作证,这也印证了现有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体程序规定的缺如,导致鉴定人长期不重视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问题1、出庭前要认真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资料:如工作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技术资料:如鉴定依据的是什么材料(检材和样本),鉴定材料的性状、数量、特征,鉴定材料的来源、提取、包装运送过程是否对鉴定材料有影响等。鉴定人可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可能争议的问题,制定“出庭答辩提纲”,必要时可以制作照片、图表、幻灯片加以说明。2、出庭时要全身贯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做好记录,边听边认真思考,抓住所提问题的要点,编好腹稿,用精辟的语言简单明确的一一答复。切忌冗长、繁杂的口语,口齿要清楚,不能以点头、摇头或手势代替语言。在陈述检验方法、技术手段或引用文献资料时,应注意保密,对与检验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3、出庭后要认真进行总结。针对出庭时成功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为今后更好的出庭做好准备。

刑事诉讼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司法审判 监督机制

李沛广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天津 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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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