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应用中的问题与建议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应用中的问题与建议,指出1)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制定标准,无非是为法律体系服务;标准的制定,不能超越法律。草拟标准前,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把法律知识灌输到标准的制定中,想必能提高标准和法律之间的融洽性,使标准更好地为法律服务。2)加强对基层公安工作的调研。基层公安法医与省、部级单位法医、法院法医、检察院法医和社会鉴定机构法医的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均存在较大差别。现行体制下,基层公安法医接触的案件数最多,与办案部门的联系也最多,通常最先接触疑难案件和争议问题。基层公安法医提出的意见,通常更简单直接,便于操作。3)加强标准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统一和表述的严谨性。标准中不同部位的损伤,仍然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标准完稿时,应组织专家逐条审核,消除矛盾,使条文表述更准确。4)尽量发挥会议、培训班对标准制定的作用。如公安部近年来均定期举办培训班,参加者多为基层法医,假如能在此类培训班中讨论标准的条文,应该会使标准更加完善。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诊断标准 临床应用
廖振瑜 林国生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广东 广州 510800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分局 广东 佛山 5280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221-22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