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本文分析了专门机关的鉴定力量与社会鉴定机构并存各司其职,研究了《决定》出台后法院系统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总结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人大的《决定》把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能交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但是目前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跟不上司法发展的实际步伐是主要问题。江苏司法行政部门近十年来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还是颇有成绩的,表现在慎批、限批、少批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省会南京仅有司法鉴定所七、八家,别的省会城市几十家都有,个人认为在各类鉴定中司法鉴定是最高级的鉴定,因为涉及到社会的正义、法律的公平,要比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鉴定效力高,只有行业协会鉴定机构的佼佼者才能够取得司法鉴定的资质。所以说慎批、少批、限批是对的,以维护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防止多头鉴定、关系鉴定、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问题出现。
司法鉴定体制 法院系统 行政管理 质量控制
刘宁生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 南京 210024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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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7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