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出鉴定时机难以把握,医疗因素参与难以剔除,一种损伤不同伤害程度,有重复处罚之嫌,为了规避损伤鉴定的诸多矛盾,笔者提出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标准的唯一依据。规定何种损伤构成轻伤或重伤,取消轻微伤。至于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可在《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待制定)中体现,《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可作为量刑、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损伤程度鉴定才能体现简洁、高效、公平,才能有序地健康发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 司法实践

齐兴福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黑龙江 大庆 16331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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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31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