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出鉴定时机难以把握,医疗因素参与难以剔除,一种损伤不同伤害程度,有重复处罚之嫌,为了规避损伤鉴定的诸多矛盾,笔者提出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标准的唯一依据。规定何种损伤构成轻伤或重伤,取消轻微伤。至于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可在《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待制定)中体现,《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可作为量刑、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损伤程度鉴定才能体现简洁、高效、公平,才能有序地健康发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 司法实践
齐兴福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黑龙江 大庆 163311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230-231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