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款适用解读
根据新标准中对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定义,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对鉴定标准及释义中的某些未能明确的条款进行了解读。1、一起案件中多名行为人加害致一人多处损伤鉴定的理解;个人认为若系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的损伤结果作评定,而不宜分开评定。2、关于攻击性损伤鉴定原则的理解;伤程度评定,必要时可作损伤机制分析。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攻击性损伤),不作损。3、休克鉴定原则的理解;休克的鉴定须结合损伤基础、治疗措施综合评定。(不单纯以血压数值鉴定损伤程度)失血量、临床表现、输血等纠正休克的。4、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鉴定的理解;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很多颅脑损在未出现典型的脑损伤的症状与体征的时候,医疗机构即行开颅手术,如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硬膜下积液行开颅手术治疗,在此情况下,个人认为可以参照5.1.2h进行评定。5、关于眼球内陷鉴定的理解;原则上不单纯以眼球内陷定伤,眼眶骨折致眼球明显凹陷行手术整复的,按术后测量结果评定。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到眼球突出度的个体差异及同一人两侧眼球突出度的差异。6、关于内毗韧带断裂鉴定的理解;该条款包括部分断裂;认定内毗韧带断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之一:(1)术中明确存在断裂;(2)影像学明确诊断;(3)出现内毗韧带断裂后的形态学改变或功能障碍。7、关于鼻部骨折鉴定的理解: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单侧鼻骨、上领骨额突及鼻中隔两处骨折的,参照5.2.40评定,单侧鼻骨线性骨折,伴鼻额缝分离的,不适用前款。8、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的理解;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以6周后最早一次检查结果评定;因本次外伤所致的感染致6周不愈合的,可适用5.3.4a。对于穿孔后即行修补术的,不宜引用本条款。9、有关视力减退鉴定的理解;原则上不单纯以“一眼矫正视力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或双眼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进行评定,主要是考虑到伤前视力的客观性。10、关于肋骨骨折鉴定的理解;轻伤二级以上条文所指的肋骨骨折不包括皮质连续性未见破坏的肋骨挫伤、皮质凹陷(临床上常以肋骨骨折的诊断出现)。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b.11、关于腔镜等微创手术适用标准规定的理解;标准中所提到的手术应包括胸腹腔脏器破裂或组织坏死行腔镜等微创手术,不包括清创缝合、碎骨片清除、钻孔引流等手术。12、关于股神经损伤鉴定的理解;下肢股神经并来自腰丛,股神经损伤遗留肌瘫,参照5.9.2f进行评定。13、关于四肢长骨两处以上骨折的理解:5.9.3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中“两处以上骨折”包括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14、关于掌指骨骨折鉴定的理解;1节指骨线形骨折伴1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或2节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适用5.10.4c。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5.10.4d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两节末节指骨线形骨折也适用5.10.4c.15、关于一次性损伤形成多个创口鉴定的理解;一次性损伤形成多个创口原则上按多个创口或瘫痕长度累计计算。体表一次性贯通创按单个创口或瘫痕数值进行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诊断标准 法律适用
肖圣兵 杨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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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