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分析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条款表述不清晰,难以操作,条款缺项,只能参照同类损伤,标准“解释”欠合理性,个别条款操作困难,指出法律总是滞后于实践的,一个新的标准出台,标志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实践的深入,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出现难以把握的地方,在比较集中的问题出现后,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产生更好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诊断标准 司法解释

徐启慧

辽宁省普兰店市公安局技术室 辽宁 普兰店 1162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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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40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