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审查在监外执行中的应用
本文分析了法院在办理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错误认识,研究了法医学审查在监外执行中的应用,(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条件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条件的技术审核工作,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承担。人民法院应先将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就医学诊断证明所列疾病伤残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法医对罪犯目前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法医学审查,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之一。(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准予保外就医作了相应规定。第四条规定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二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故法医学审查,只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之一,并非唯一条件。即使法医审查后认为罪犯目前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的,如果其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及悔罪表现不到位,不能认定其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准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保外就医医学鉴定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规定:对患有疾病虽不属于范围标准所列条款范畴,但的确需要治疗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此可见,法医在进行法医学审查时,应当考虑罪犯目前所患的疾病是否是急需治疗、是否会危及生命等,如有,应在法医学审查时注明目前罪犯需要治疗,可建议法官根据案情给予罪犯一定的治疗期限,待其好转后再收监执行,而不是只要法医学审查不属于的就一律不予保外就医,这样不利于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不能体会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也会增加对罪犯改造的难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另外一些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同时亦不需要定期复查、对症治疗,法院决定不给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而看守所认为其患有疾病,增加看守所风险而不同意收监执行,使得法医学审查意见在该类案件中则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外执行案件 法医学审查 人民法院
张荣明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241-24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