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现状及问题和应对

本文研究了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现状及问题和应对,指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由于司法鉴定是一种服务诉讼活动的技术型活动,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真相和确认证据真伪,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意见,做到既不盲从行政力量的干预,又不唯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它也应当具备证据的一般要求:(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着内在和必然的联系。(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鉴定意见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才拥有法律上的证据资格。争取对涉及人伤案件早介入,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在涉及人伤的案件发生伊始,被害人就医时即介入,这样不但可以有效的掌握第一手的原始伤情还可以从法医学的角度出发,指导和帮助医生完善符合诉讼要求的病历书写,适时为伤者提供复查建议等。建在医院中的与医院合作的法医门诊或者专门为损伤所见的法医医院是不错的选择。增强法庭意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且在《决定》中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就要求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在增强专业素养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提高法庭抗辩意识和法庭经验。这样才能使站在中立地位,通过科学方法得出的鉴定意见不致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败北而不被采信。

临床法医学鉴定 司法实践 诊断标准

韩全峰

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辽宁 大连 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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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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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55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