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道路交通安全伤残评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本文分析了对道路交通安全伤残评定标准的修改建议,分情况适用一侧肢体多关节损伤权重指数评价与单个关节独立评价。引入工CF的理念,考虑残疾对伤者参与社会活动造成的多方面影响。对关节损伤,采取两种评价方式。(1)参考《92版道标》的模式,针对重要关节单独设定程度指标,适用于一个关节损伤或者不同肢体的多关节损伤。(2)参考《02版道标》的模式,规定一个肢体各关节的权重指数,适用于一个肢体多关节受伤的情况。提升评定的科学性和人性化。严格限定使用附录原则性条款的条件。必须是在穷尽所有具体的条款都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能使用附录的原则性条款。同时,在评定书中必须详细分析损伤与附录原则性条款对应的原因和条件,而且必须召集鉴定机构3名以上的法医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签名,防止附录原则性条款的滥用。多处损伤,根据损伤程度设定不同的最高附加指数。例如,(1)附加的伤残等级高于五级的,在最高损害级别的基础上增加一级;(2)附加的伤残等级低于五级的,在最高损害级别的基础上增加半级;(3)附加指数最多不超过二级。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更好的保护伤者利益。细化头部损伤导致智力或精神损害的评价指标。对头部损伤导致的智力或精神损害,要明确专科检查的项目,细化不同残疾程度应达到的具体标准,减少评定的随意性。细化治疗终结的标准。对常见损伤的治疗终结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例如,容貌毁损的治疗终结,应明确在容貌修复手术后;行内固定手术的骨折的治疗终结,应明确在内固定支架取出后,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伤残评定标准 法医鉴定 法律适用

姚恒江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重庆 40006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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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57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