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眼内异物医疗损害争议法医学鉴定1例
本例中的患者年幼,因眼外伤就诊时检查不合作,某省医院未作为眼内异物的可疑病例做排除性检查,以致发生漏诊。就本例来说,有如下几个特征:其一,患儿右眼外伤后2小时就诊,某省医院对外眼和眼前节进行了检查,对余后和视力因患儿不合作未做检查,未作为可疑病例进一步行X线或CT、B超等客观检查(而某县中心医院恰恰是通过眼部CT等检查手段发现眼球内异物的);其二,就诊时患儿上睑约3mm长的皮肤裂伤,“创口处可见部分脂肪脱出,创口边缘整齐”,创口特征提示创道较深且致伤物锐利,某省医院未就此怀疑贯通创的可能,即予以了清创缝合(而某市第一医院就诊时,该院“右眼鼻上方巩膜裂伤缝合处色素加深”的记载,恰恰反映了此处贯通创的证据);其三,某省医院因未认识到眼睑贯通创、眼内异物的可能,进而未做可疑诊断或相应的风险告知。综上分析,某省医院存在对患儿眼外伤认识不足以致检查不到位进而发生漏诊眼内异物的不足,但需要说明的是,导致某省医院漏诊,作为患方也有一定责任。据某省医院病历,医方对患方有“明日复查,查视力、眼底,不适随诊”的医嘱,虽未作出眼睑贯通创、眼内异物的可疑诊断或相应的风险告知,但如按医嘱第二天赴医方处查视力、眼底,就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扩大检查中对贯通创或眼内异物作出诊断。
眼内异物 医疗损害 法医学鉴定 漏诊事故
杨俊 张晓东 燕春茂 张慧玲 杨金煜 常文旭
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 青海 西宁 810001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1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3 青海省人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6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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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5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