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超声检查医疗损害争议鉴定1例
本例孕妇生育前未经受产前规范、严密的产科超声检查,进而导致未能查排胎儿畸形。产科超声检查通常分4个检查层次:第一层次检查,即一般产科超声检查,进行一般胎儿生长发育评估,一般使用黑白超声仪器:第二层次检查,即常规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畸形进行初步筛查,通常采用较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仪;第三层次检查,即系统产科超声检查,比如对35岁以上的孕妇等,在合适孕周进行系统的胎儿产前筛查,通常采用高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仪(三维超声诊断仪);第四层次检查,即针对性超声检查,通常在上述检查基础上,要明确某一类型的畸形而进行比如超声心动图等针对性检查。本例孕妇仅在医方做了一般产科超声检查,难以对胎儿畸形做出排除或发现。另外,本例的被鉴定人左上肢前臂缺如畸形是先天畸形,其发生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即不是医源性损害的结果。综上,B超检查虽然是一种并不精确的影像诊断,存在发现不了胎儿肢体畸形的可能,但同时:规范、严密的产科超声检查在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发现胎儿肢体畸形的,医方在接诊孕妇过程中医疥行为不规范,未履行必要的谨慎注意和充分告知义务,对本例年龄35岁的高危孕妇未按产科规范伪出进行产前诊断、产科超声检查的医疗决策,同时,在自身超声仪器落后,不具备三维超声诊断书(高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进行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的情况下,也未告知并建议孕妇到具备条州的机构进行胎儿肢体畸形筛查,存在医疗过失,以致孕妇一方丧失了健康生育选择权,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鉴于被鉴定人左上肢前臂缺如畸形是先天畸形,其发生原因不是医源性损害的结果:故鉴定人在法医学技术层面不对参与度或程度大小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评估,以免发生法律越位。
产科超声检查 医疗损害 法医鉴定 临床应用
张晓东 杨俊 靳宝宁 韩国玲 李进章
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 青海 西宁 810001 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6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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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4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