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速了环境司法的进程,但是由于概念不明确以及缺乏原告确立标准与程序,导致该条缺乏可操作性.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公民诉讼理论以及美国、德国在起诉资格和规则方面的规定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结合我国建立环保法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困境,在剖析法律、机关、有关组织三个关健词基础上,应当采用扩展与限制并重的解释论方法来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建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明确起诉顺位,建立确立原告的标准与程序,还要采取措施避免起诉权的滥用。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法律规制 路径选择

宋宗宇 郭金虎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 400067

国内会议

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重庆

中文

236-242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