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环境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过错责任
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著作权问题也困扰着平台服务商.如何正确看待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文章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处于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需要服务商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要件,并明确了认定主观要件的相关规则.
著作权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司法认定 网络交易环境
刘筠筠 孙阳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 100048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50-253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