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网络交易环境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过错责任

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著作权问题也困扰着平台服务商.如何正确看待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文章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处于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需要服务商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要件,并明确了认定主观要件的相关规则.

著作权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司法认定 网络交易环境

刘筠筠 孙阳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 100048

国内会议

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重庆

中文

250-253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