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视野下消费者概念的扩大
在回顾并分析消费者概念的现状以后,提出以”为生活消费需要”或者”非经营目的”作为消费者概念的核心范畴都存在问题,在新形势下应将消费者概念扩大为:市场中弱势地位固定化的一类主体.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自然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消费者陷入更为严重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概念扩大应当首先包括处于信息行业之外的小微企业.
消费者概念 信息技术 权益保障 法律规制
杨攀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96-305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