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几点思考
本文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进行了研究,(1)探井深度还可结合地基处理方法而定,对一般建筑物,基底压力P≤200kPa,地基处理方法采用浅基础为主,探井的深度可适当减小,满足要求即可。对重要建筑物(基底压力P>200kPa)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地基的处理方法采用深基础为主,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2)在进行详细勘察前,应根据建筑物场地的地区经验、既有资料(如初步勘察)或勘察前预先勘察少部分(2-3个钻孔),以明确建筑物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湿陷黄土层下限深度等,为准确确定勘察工作量(各勘探点的深度),实现勘察方案经济、合理、可行。(3)对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计算时的浸水几率系数若,随深度变化的取值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工作。(4)β0值即在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水浸湿可能性和侧向挤出等因素的调整系数,lO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β0值建议取0.3~0.8,随深度变化的取值还需进一步研究。(5)勘探点深度宜根据建筑物的类别、设计要求(荷载大小、基础埋深、基础形式等)、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场地的挖填方厚度和地基处理方法等综合确定,实现勘察方案经济、合理、可行。
工程建设 湿陷性黄土 地基基础 建筑规范
吕远强 林杜军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会议
河北邢台
中文
455-458
201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