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商标侵权故意--以中美司法比较为研究视角

只有市场经营管理者故意为商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才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的故意认定标准不是过严而是过松,这导致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合理负担了过高的注意义务和过严的法律责任。而这与我国当下国情不适应,与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权限和监管能力也不适应。故意者,指行为人对于构成侵权行为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或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权利人主张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无论如何不可以绕过证明市场经营管理者主观故意,即其在对特定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要么消极不加干涉、要么积极提供便利。

商标侵权 市场经营管理者 主观故意行为 司法认定 法律责任 中国 美国

周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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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