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对间接侵权理论之质疑

“过错”是视频网站侵权之唯一根据。视频网站既侵权,必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之行为。反之亦然。《条例》第22条为视频网站免责之充要条件,其否定形式即视频网站侵权之充要条件一一“过错”。在经验中,“过错”认定集中表现为以“应知”为主要“标准”。学界引入普通法之“红旗标准”,其实是“应知标准”的代称。引进名词是次要,引进经验是关键。立法者中有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代表,有视频网站商的代表,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其实是双方争夺利益的结果。双方力量的差异因国而异,经验未必可以通用。

著作权 视频网站 间接侵权理论 责任主体

李逸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1-8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