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知识产权视野下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研究

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及司法领域内的热门话题.本文以对比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民事责任及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定,探讨了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刑事责任应以民事责任为前提,指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刑责所需关注的核心是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及“以营利为目的”;进而比较了《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发行”的不同;提出将“复制发行”理解为“复制或发行”将会导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法律适用的混乱;论述了“以营利为目的”中的“直接营利”与“间接营利”的关系.通过对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研究,作者认为,尽管从立法用语及法律适用中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还存在探讨的空间,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确定了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必然涉及复制行为,具有减少成本,获取营利的目的,因此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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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