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复审案例思考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专利审查中,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对此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然而,审查员、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予接受的“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这种情形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此进行了探讨,并针对该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主动删除”的争议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考虑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_51条1款,增加给申请人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确保申请人可以得到合理的保护范围。应当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清楚“主动”和“删除”一词的内涵和延伸,此外还可在指南中例举被视为主动删除和非主动删除的例子,方便申请人和审查员横向比较,尽可能规避不合理的情况。
专利法 审查意见通知书 修改方式 独立权利要求
宋庆华 郑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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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