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性质澄清
本文尝试从全新的视角来审视该问题,以人身自由权之定向表现形式--能权理论,澄清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之性质,使相对权说得以说通,结束理论界多年末决之争论。笔者建议在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中规定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诉权,明确该诉权的法理基础是人身自由权之定向表现形式—能权,同时规定独占许可合同应公示备案,否则不具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排他许可使用权人与普通许可使用权人则不享有诉权。对于第三人非法使用智力成果的行为,其可起诉许可人违约:末尽许可合同之附随义务,末履行及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者、为被许可人提供良好的许可使用环境的勤勉义务。
知识产权 许可使用权 能权理论 司法解释
李逸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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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