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克服技术偏见的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答复技术偏见的审查意见时,应当多举证,应当以证据支持现有技术的偏见认识,说明技术偏见是客观存在的,避免主观认为技术偏见的存在,不符合举证原则,则克服技术偏见的意见不成立,举证应当以申请口以前的证据为准。举证证明的技术偏见应当与发明的技术手段对应,说明发明的技术手段克服了该技术偏见。代理人在答复时,应当侧重法律层面,弱化技术层面,技术层面的处理,应与发明人携手合作攻克,避免主观意识的错误导致答复思路的偏离,答复审查意见时,观点应清晰,举证得当,称述有理有据,必要时,应向审查员沟通交流,明确审查员的意见,才能发现某些观点的错误性。

专利制度 技术偏见现象 审查意见 答复策略

李朝虎

成都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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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