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机电类专利申请实用性中“积极效果”的判断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判断实用性的标准与欧洲并无不同,即本条款更强调“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对于“积极效果”的评判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审查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用性规定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字面表述仍然容易给公众甚至从业人员带来误解,将一些具有缺陷的技术方案认定为不具有实用性的申请。

机电类专利申请 操作方式 实用性 司法审查

金玺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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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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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