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学领域“对比文件公开程度”对专利审查的影响
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初步探讨了药学领域中对比文件公开不充分对于专利审查的影响,笔者认为对于药学领域的对比文件,不能一味的不去考虑其公开的程度。在审查实践中,应该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把握,综合考量对比文件公开的实质性技术内容,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公开的与本申清相关的特征,还应该考虑对比文件公开的其他技术内容,全面衡量对比文件的证据力。如果对比文件的证据力较高,则审查员应该根据该证据通过合理的说理阐述并坚持自己的观点;相反,如果对比文件的证据力较低,则审查员若仅仅是出于审查效率、举证成本等因素不去核实对比文件的可信度的情形下为了审查而审查即作出对申清人不利的审查意见,则是对申清人的一种不公,显然也是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专利审查制度 药学领域 对比文件 公开程度
刘军政 李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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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