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相同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及抵触申请规定之商榷
我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与先申请主义.但是,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和实施的过程中,牵扯到大量涉及旧案、过渡案和新申请案就同一申请人的“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问题.本文试图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与先申请主义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对现有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抵触申请适用范围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并认为同一申请人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在授权程序中通过放弃在后实用新型而获得发明专利的方式不仅体现了程序节约原则,而且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专利法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先申请主义 抵触申请制度 适用范围
聂宁乐 宋合成 黄德海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0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