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重复授权时判断专利权是否终止的一点思考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新增的例外规定为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要求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现有审查标准并未对判断专利权是否终止的依据进行明确,使得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本文从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审查逻辑的严谨性、以及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出发,多维度比较现存两种处理方式的优劣,并建议以专利局流程部门发出的专利权终止公告为依据,力图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
专利权 终止公告 审查标准 法律规制
刘冬生 宋鸣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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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