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使用特定产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如果说明书中给出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由于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当发明中为了解决技术问题采用了特定产品时,如果申请文件中未给出该特产品的成分或结构,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所具备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又不能获得该产品,则可认为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该发明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进而结合案例,对专利法中使用特定产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实践进行了阐述。

专利法 特定产品 说明书 公开不充分问题 司法审查

徐建锋 刘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部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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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