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现有技术证据在实质审查条款中的扩展应用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现有技术证据在三个实质审查条款———《专利法》 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第26条第4款的“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以及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中的扩展应用,分析了现有技术的作用和效力,并建议审查员和申请人在能举证时尽量举证,以证据优先,用事实说话.

专利法 实质审查条款 举证责任 现有技术

岳瑞娟 高晓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176-184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