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有技术证据在实质审查条款中的扩展应用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现有技术证据在三个实质审查条款———《专利法》 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第26条第4款的“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以及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中的扩展应用,分析了现有技术的作用和效力,并建议审查员和申请人在能举证时尽量举证,以证据优先,用事实说话.
专利法 实质审查条款 举证责任 现有技术
岳瑞娟 高晓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6-184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