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框架下行为保全制度问题研究---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为样本
本文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 有关“财产保全” 修改为“保全” 内容为切入点,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结合审判实践,探析了诉前禁令与诉中禁令的适用条件、效力及审查标准与程序; 诉前禁令是否应适用禁令前听证制度;48小时作出裁定期限的起算点; 新《民事诉讼法》 对于禁令制度规定的有待商榷之处;论述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申请人的证明责任与需提供的担保.作者认为,禁令制度可以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诉前禁令的作出不应在事先通知被申请人;48小时应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尽管采取了诉中禁令和诉前禁令分别规定的做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如紧急情况下颁布的禁令事后必须由法院组织听证程序、诉中禁令当事人可以上诉等相关问题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加以完善.
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 行为保全制度 司法解释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2-272
2014-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