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英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及其机制比较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及时审视了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并公布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英国于2012年12月19日通过了《2012年金融服务法》,这些法案均反应了发达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新认识——即提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理念与趋势.为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英国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体系中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通过对比二者的职能,从中吸收和借鉴可行的监管理念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简要探讨并提出建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机制的建议.

宏观审慎监管机构 法律机制 金融安全 美国 英国

畅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市场化、法治化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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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44

2014-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