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地股份合作范式转换与主体立法研究

股份合作制度的中国实践存在两种范式,集体企业的改制与农地股份合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概括性的谈股份合作制度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立法缺失问题的分析,揭示了农地股份合作作为一类新型的经营主体立法的必要性,并对农地股份合作组织立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土地改革 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经济 主体立法

陈晓军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省农业历史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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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