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范式转换与主体立法研究
股份合作制度的中国实践存在两种范式,集体企业的改制与农地股份合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概括性的谈股份合作制度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立法缺失问题的分析,揭示了农地股份合作作为一类新型的经营主体立法的必要性,并对农地股份合作组织立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土地改革 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经济 主体立法
陈晓军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35-49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