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质权及其程序保障论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被告人对质权及其程序保障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确立被告人对质权的必要性及可能遇到的困境作初步的探讨。结果表示,中国的刑事审判要从空洞化走向实质化,就应当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打破刑事案件审判变成“刑事案卷审判”的做法:就应当赋予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当面对质的权利,合理建构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使得裁判者通过当庭听证和聆讯,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而不是对证人的出庭设置重重限制:就应当改变当下的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机制,努力创造条件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对质权 程序保障论
蔡杰 汪容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9-33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