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诉讼中的”笔录证据”研究

当笔录证据范围不明确、证据资格缺乏明确限定、质证程序空洞化、证明力的判断处于自由裁量状态的情况下,大量适用笔录证据将带来极大的司法风险。鉴于此,本文尝试对笔录证据在实践中面临的模糊的证据资格、不确定性和复杂的证明力等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并指出新刑诉法第48条在辨认、侦查实验后加了一个“等”字,使得我国证据形式的分类方面,由以往的封闭型走向相对开放型,笔录类证据也意味着有“无限可能”的多。但从理论上并非所有笔录都是证据,这需要对笔录进行理性的定性与归类;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实务部门应当针对笔录证据的质证规则、程序救济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为未来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智识上的参考。

刑事诉讼法 笔录证据 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

马明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84-88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