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解析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我国注重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取向以及独特的诉讼文化传统决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具体运作与实现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这一原则得以确立的情况下,明确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施构建具体的保障措施,提供相应的制度环境,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诉讼价值是我们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李麒

山西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116-119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