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比较与借鉴:论不强迫自证己罪原则

欧洲国家确立的不自证己罪原则所提供保护的范围比较周全,其射程达至非刑事诉讼领域并注重内部机理的协调以保障其有效性,颇具特色.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我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均有涉及,但存在严重不足,值得检讨并予以完善。指出刑事诉讼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应统览全局与宏观思考,赋予公民相应权利的同时应注重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与协调,只有这样刑事诉讼制度内部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消除内部冲突,实现最佳组合,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效能,也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兑现为实实在在的权利,对于我国此次刑事诉讼修法所首次确立的不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就是如此。只有全面而深刻地领会该项原则的精神实质并搞好相关的配套改革及相关制度重塑才能使得该项特权制度有效地运行起来,而不至于流于形式或被规避架空,否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刑事诉讼法 不强迫自证己罪原则 协调机制 公民权利

刘国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172-177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